对违法撤案进行监督的方法如下:
下级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纠正意见。
检察机关有权定期了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撤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改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发案、立案、破案、撤案情况。
侦查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在3日内将案件来源、立案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侦查监督部门应派专人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立案材料进行个案审查、跟踪监督。
侦查机关拟撤销案件的,应在作出撤案件决定前3日,将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证据材料移送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
侦查监督部门应指派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撤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撤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呈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结合本地区特点,明确撤案监督重点。
确认撤案理由是否合法且充分。
若撤案理由不足或存在违规行为,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将深入审查案件,发现不当之处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原因。
若确认公安机关撤案不当,检察机关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对撤案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