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然后批捕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
审查批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提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总结起来,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再到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整个过程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且要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