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外墙的行为属于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若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该部门可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包括业主擅自拆除外墙的行为。对于装修中擅自拆除承重墙的,物业管理部门和拆除业主需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损失,拆除业主需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
城管部门也负责处理此类问题,特别是涉及整栋楼安全的问题。如果破坏行为影响到了公共安全,城管部门会介入并责令改正,同时可能处以罚款。
物业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上门了解情况并进行处理。若破坏行为涉及承重墙,物业需与拆除业主一起承担民事责任,并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破坏外墙的行为应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城管部门负责处理,具体责任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建议首先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若物业未能有效处理,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