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的数额主要 取决于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以六个月的总额来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不同地区的丧葬费标准有所不同。例如,江苏省为6000元,北京市为5000元,黑龙江省为4000元,重庆市为2000元。有的地区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除以月数的方式发放,如辽宁省、广东省、陕西省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除以月乘以3,天津市、福建省为乘以2。还有些地区如上海市,是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除以月乘以2加6000元。贵州省则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基数,离休人员乘以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乘以2.5,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乘以2。
对于工伤死亡或被他人非法剥夺生命死亡的,丧葬费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再乘以六计算。
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综上所述,丧葬费的数额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