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状应该在以下情况下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希望在开庭前提交反诉状以便法院提前审查和处理,或在开庭过程中当庭提出反诉,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完成。
反诉状通常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在行政案件中,反诉书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的20日内提交,如果涉及临时禁令,则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10日内或20日内提交反诉意见书。
请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反诉状,以便法院能够及时审查和处理您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