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阶段:
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检察院立案: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侦查机关侦查:侦查机关立案后,开始进行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检察院监督侦查: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对刑事一审自诉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
开庭审理: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包括庭审准备、庭审、法庭调查、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告判决等环节。
判决与执行:法院审理结束后,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
以上是刑事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具体案件可能会因情况不同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