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称为大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指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这些资金由业主按照一定标准缴纳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部位。
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交存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政府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