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乡村药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
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
主线城市营业面积150平米以上,与相邻药店相距300米以上。
县城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
乡镇下的营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有仓库)。
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税务登记证等。
需要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需要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店需要配备专业的药师、药剂师、药品保管员等人员,药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药品的配方和销售工作,药品保管员需要负责药品的存储和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需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开办申请,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建议在开设乡村药店前,仔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要求,并咨询相关部门以确保顺利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