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基础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
对个人收入超过法定免税额后所交纳的税收。
对房屋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特殊性的税。
对车辆和船只所征收的税。
对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发生时,对当事人征收的一种税。
对进出口货物、物品所征收的税。
基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额征收。
基于增值税的缴纳额征收。
基于增值税的缴纳额征收。
对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征收的税。
对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产生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
对购买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税。
对不动产的购买、赠与或交换等行为征收的税。
对种植和收购烟叶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对进出中国港口的船舶征收的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这些税种构成了中国税收体系的基础,通过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方式,为国家财政提供收入,并调节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