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一种原则。它指的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将各罪的刑罚绝对相加,然后合并执行。
具体而言,并科原则要求在对某一犯罪人判处有数个刑罚时,将其数个刑罚相加,一并对该犯罪人科处。例如,如果一个人犯了盗窃罪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5年和10年有期徒刑,那么根据并科原则,应该将这两个刑罚相加,合并执行15年有期徒刑。
尽管并科原则在理论上有一定的道理,认为它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报应,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首先,它可能导致刑罚过于严酷,特别是当数罪中包含死刑或无期徒刑时,无法进行合并执行。其次,并科原则在操作上存在困难,因为不同刑罚的刑期计算和合并执行较为复杂。
因此,目前世界上单纯采纳并科原则的国家并不多见。许多国家在选择数罪并罚原则时,会综合考虑其他原则,如吸收原则等,以使刑罚更加公正、合理和易于执行。
在中国刑法中,并科原则也有所体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况,除非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否则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和管制以及附加刑等不同情况下的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