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诉,是指一个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由于某些原因(例如撤诉或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 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再诉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包括:
1. 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再诉与另行起诉有所不同。另行起诉是指在同一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不能就其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要另案起诉。这通常是因为所提出的主张与正在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暂时没有证据支持。
总结来说,再诉是指当事人因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而另行起诉则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因主张与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或其他原因,需要另案起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