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2年9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24年12月17日被执行死刑。
江西省原副省长,因犯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0年3月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执行。
曾任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因犯受贿罪,于2000年9月7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原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因犯受贿罪,于2004年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注射死刑。
原河南省副省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9月30日被判处死刑。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因犯受贿罪,于2006年12月19日被判处死刑,2007年7月10日被执行死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多次被判处死刑,最终于2024年12月17日被执行死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3年4月12日被判处死刑。
这些案例展示了我国司法制度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存在重大立功表现时,才有可能被改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