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后,人事档案的保存期限通常有以下规定:
可达50年。
对于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期限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保存。
注销户口:
人死后,应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档案管理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