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招投标的行为主要包括: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通过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
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
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
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适用上述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