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仲裁的权利包括:
申请人有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享有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和提起反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提出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异议。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庭,并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员回避,如果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仲裁,也可以选择公开开庭仲裁。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或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有权查阅庭审材料,以了解案件详情。
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并请求仲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理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补正仲裁裁决书中的错误。
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履行裁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加公平、有效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