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行为在税法上被视同销售货物,需要征收增值税: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视同销售行为与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可能存在差异,会计上可能不会将某些行为直接确认为收入,但从税法角度看,这些行为与销售行为类似,因此需要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