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信息范围通常依据以下标准:
个人信息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关联性要求信息内容与个人权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
识别性则限定识别主体的范围及所使用的手段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明确指出,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生物识别信息等,但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私密信息,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科技进步导致“可识别性”标准扩张,过去无法识别的信息现在也可能被纳入个人信息范畴。
除了上述信息,还可能包括其他能够反映个人身份或活动的信息,如健康状况、行踪信息等。
综上所述,界定信息范围需要综合考虑信息的关联性、识别性、法律依据、司法解释、隐私权保护以及科技进步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