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 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即双方当事人各自所负担的主给付义务相互对应,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主给付义务前,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主给付义务的存在和履行,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基本内容。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这些义务就是买卖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它们决定了合同的类型和基本内容。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则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从给付义务的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但它们并不决定合同的类型。
综上所述,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中的核心义务,对于确定合同类型和实现合同目的具有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