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与继子的关系时,应填写为 继子。具体来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视为父母子女关系。
在户籍登记中,再婚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应填写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在高考报名时,继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关系。如果继父与继子之间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则可以视为父子关系,并在高考报名时填写为父子关系,同时提供相关收养证明文件作为佐证;若未建立收养关系,则应填写为“继父子”关系,以避免误导或产生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户籍登记的角度,继子与继父之间的关系都应填写为“继子”或“继父子”。建议在填写时仔细考虑实际关系和法律文件,以确保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