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国际官司的受理部门如下:
通常负责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
负责重大涉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重大涉外案件通常包括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协议选择、标的额达到一定金额、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管辖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对于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或者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全、撤销和执行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具有管辖权。
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对于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律修订和公布时间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