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应当记明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正本数量一般为一式三份。
建议:
在准备申诉材料时,务必详细列明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如果委托律师代理,务必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以便法院确认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