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票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无效。
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无效。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而恶意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持票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行为无效。
票据被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而背书转让的行为无效。
票据上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
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