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垃圾的管理通常由以下部门负责:
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垃圾的处理工作。
3.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 环保部门:对农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农村土地的使用,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进行查处。
6. 乡村振兴局: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
7. 供销合作社:可能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地方政府需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与回收利用,以维护农村环境,确保农民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