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类型:
当事人在诉讼中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形状、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这些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