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犯罪和刑罚;
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 民事基本制度;
8.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 诉讼和仲裁制度;
10.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这些事项通常涉及国家的基本制度、重要权利与义务、以及涉及国家权力结构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