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的判罚主要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判罚如下: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雇佣童工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童工。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雇佣童工的行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以便依法查处。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确保招用的员工符合法定年龄要求,并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