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遵循以下规定:
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若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进出口地不一致,则可以由报关地或进出口地海关实施。海关总署可以指定或组织下级海关实施跨关区稽查,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
被稽查人包括《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的企业、单位,其进出口活动涵盖进出口申报、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和保管、保税货物的使用、管理、转关运输货物的管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和管理等。
海关在以下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
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除上述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海关实施稽查前3日,应当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在特殊情况下,如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或资料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实施稽查。
海关实施稽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组,工作人员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稽查组成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当回避,若与被稽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帐簿、单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海关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相关资料,并在复制后由被稽查人签字、盖章确认。
海关稽查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时,应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若因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海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此外,海关还可以对被稽查人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报关资格等。
若海关稽查中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或构成走私罪但不起诉及免除刑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被稽查人有违反《稽查条例》行为的,海关将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视情况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处罚款。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海关稽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