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权力通常指的是公民或组织在社会中拥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是普遍认可的,并且在多数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一些普遍认可的普通权力: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性别、种族、宗教、国籍、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公平对待。
公民有权在选举中投票,也有权被选举为公职人员,这通常基于年龄、居住地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
公民有权表达和传播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包括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方式。
公民有权选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参与宗教活动,不受政府干涉。
公民有权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留和审讯,享有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权等。
包括受教育权、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等。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婚姻自由、家庭关系、母亲和儿童的权利。
国家保护这些群体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这些权利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实现和解释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构成了现代社会中公民权利的基础。在特定情况下,如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可能享有如平等执行权、知情权和异议权等特定权利。这些权利通常是为了确保个体在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时能够受到公平对待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