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的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日,总共不得超过37日。
因此,拘捕的期限一般为37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天(3日+4日+30日+7日)。
需要注意的是,拘留期限届满后,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继续被拘留侦查;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案情轻微不予批捕,则会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