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法律体系属于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英国法系。这一法系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特别是普通法,而普通法又是基于判例形式出现的。英国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并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具体来说,英美法系包括以下国家和地区:
1. 英国(不包括苏格兰)
2.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
3. 澳大利亚
4. 新西兰
5. 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
6. 印度
7. 巴基斯坦
8. 新加坡
9. 缅甸
10. 马来西亚
此外,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包括:
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着“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这种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普通法,并通过英国的文化影响力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虽然英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发展,但其核心仍然植根于普通法和判例法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