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再次聘用时,通常情况下,双方会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原因如下:
首先需要确认退休人员是否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如果已经领取退休金,则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具备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资格,因此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合同应包含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建立经济关系,并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退休人员可能还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尽管他们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务关系更多体现为一种经济关系,用人单位根据退休人员的劳动情况支付报酬,但不能使其成为正式职工。
总结来说,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合同是为了确认退休状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适应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合同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它更加灵活,并着重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