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拆迁后什么都不给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补偿协议。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补偿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但拆迁部门未按约定履行,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部门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补偿款。
在发出书面催告后,双方可以就补偿款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拆迁补偿款一直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提出申请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结果作出后仍未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行政机关还没有实施拆迁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阻止行政机关实施拆迁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实施了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者应当保持冷静,梳理相关的拆迁协议和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后主动与拆迁方进行沟通,了解赔偿款延迟发放的具体原因。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他们的协助和监督。
被拆迁者也可以考虑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途径均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