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辐射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2003年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放射源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法律。
2005年通过,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进行了规定,包括许可证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等。
针对核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事故应急职责。
对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
规定了辐射环境监测、辐射防护设施建设、辐射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1989年通过,涉及放射性物质和射线的环境保护要求。
2002年通过,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998年通过,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
2001年通过,涉及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2008年通过,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规定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
保障从事放射性事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与身体健康。
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共同构成了我国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核能与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在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放射性相关活动时,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辐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