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有以下规定:
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最多不能超过工程造价款的3%。
在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超过3%的前提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具体的预留比例。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但并非强制性规定。
建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预留保证金。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建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比例,但具体比例可以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和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使用银行保函:如果双方同意,可以通过银行保函来替代预留保证金,但保函金额同样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工程质量和项目风险,同时给予合同双方一定的灵活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