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的休养时间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决定来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九级的停工留薪期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工伤职工的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果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综上所述,工伤九级的休养时间一般为12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总时长也不得超过24个月(即两次12个月)。具体的休养时间应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伤势和治疗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