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人是指 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形式,通常以口头形式表达,并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在必要时,证人也可以亲笔书写证言。
证人证言的特征包括:
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案外人,即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都不能成为证人。
证人一般都是自然人,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解案情的单位也可以出庭作证。
证人是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人,因此证人必须具有正确感知和表达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是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证人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的陈述,这样的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经过质证和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