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逮捕的处理流程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或法院的逮捕决定后,必须立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
执行逮捕时,应当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如果被逮捕人拒绝签字或按手印,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对于异地逮捕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并携带相关文件。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在逮捕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或者有其他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逮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逮捕的适用遵循必要性原则,避免任意逮捕和不必要的羁押。
以上是法院逮捕处理的基本流程,具体操作中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