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是 高级人民法院,属于高级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是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此外,关于省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有如下说法:
省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长。
省法院院长是副省级领导。
这些信息表明,省法院在司法体系中属于较高级别的法院,并且其院长通常享有副省级的行政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