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需要以下手续:
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原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开具。
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核对信息并将转移基金额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通知参保人员确认转移情况。
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提供《人事档案》。
参保人为农村户口的,若无法转移,可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参保人在办理转移时,应确保符合转移条件,否则可能会收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影响累计缴费年限。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并发出同意接收函。
请根据上述步骤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