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自诉通常需要提交刑事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立案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审理期限根据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有所不同,被羁押的适用特定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应当中止审理。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后,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表明是否支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自诉过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可以受理并进行审理。
对于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如果被告人被羁押,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羁押案件的规定;如果未被羁押,应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以上步骤概述了自诉案件的基本流程,具体操作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规定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例如自诉案件一般不采用简易程序,而是参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