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而口头传唤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一种手段,它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口头传唤是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要求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措施。它通常用于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在进行口头传唤时,执法人员需要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传唤的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口头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但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时,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当事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