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案件的起因和性质。
具体日期和时间。
诉讼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包括法院内部或外部的详细地址。
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和职务。
负责记录庭审过程的书记员姓名。
包括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
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
审判长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理由进行的陈述。
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
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
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庭审笔录是反映开庭审理活动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应当客观、准确、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并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