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部门发票的保存期限,有以下几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为180天,普通发票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这些期限的发票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手续。
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先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年后编制移交清册给本公司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期限到期后,由该部门进行销毁。
建议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保存发票及其相关凭证,确保在需要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税收凭证。
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务必在保存期满后及时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并销毁,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有效期较短,纳税人需特别注意管理,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