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或者对不接受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行政垄断行为会妨碍商品在城市之间的自由流通,或者对本地商品实行歧视性待遇。
政府可以通过控制资源来实施行政垄断行为,从而排除其他企业的参与,占据垄断地位。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限制性的政策来限制市场的竞争,例如禁止外国企业参与竞争、对本国企业实施保护政策等。
政府可以实施特定的监管措施,限制某个行业内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甚至排除部门以外的经营者竞争,从而形成行政垄断。
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税收优惠条件等,参与行业的不平等竞争。
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下属企业或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
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包括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
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