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当注意以下法律: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十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