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退回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用工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些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受到刑事处罚等。
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以选择继续保持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如驻点服务单位反馈外包人员不符合服务要求,外包公司需及时介入,了解具体情况并进行沟通、培训和指导帮助。如果外包人员未得到改善,外包公司可根据服务单位提供的相关凭证采取相应措施,如《书面警告》、《考核通知书》、《调岗通知书》、《待岗通知书》、《解除通知书》等。
如外包人员出现符合退回的情形,驻点服务单位需依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向外包公司提供《人员退回通知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告知外包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退回通知后,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退工方式分为即时退工和限制性退工,即时退工是指派遣员工在存在过错、过失或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用工方可以立即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建议
明确退回条件:用工单位在退回派遣员工前,应仔细审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退回条件,避免违法退回。
规范退回流程:用工单位应依据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协议,规范退回流程,确保退回过程合法、合规。
沟通与培训:在退回过程中,用工单位应与派遣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或指导,以帮助其改善工作表现。
保留证据:在整个退回过程中,用工单位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或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