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对外应收款项解入股东账户名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注册成立与其任职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新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公司印章等职务便利,将任职公司作为新公司的股东之一予以登记,以便利用任职公司商誉等开展业务。
部分公司董事擅自将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所得作为应收款归还公司股东,公司认为固定资产系股东的出资,出售所得款项应属公司所有,而董事则认为股东并未以固定资产进行出资,只是借给公司使用,因此出售所得属于股东财产。
在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情况下,一名股东承诺放弃公司经营权,以此换取另一名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的股东以公司财产每年向其支付固定的收益回报。
企业内部员工与外部合作方相互串通,恶意提高货物采购价格(高买)或降低销售价格(低卖),导致公司遭受财产损失。因抬高价格出售所得的收益,由外部合作方按一定比例给予舞弊员工回扣或分成。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司的无形利益,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权利,如公司机会、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非财产性的、预期的利益,无形利益往往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更为重要。
这些情形均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应对这些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