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非企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 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 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所等。
4. 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 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 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 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 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 法律服务业。
民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并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等多个领域提供社会服务。这些单位通常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社会公益和满足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