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下罪名可以判没收财产:
包括破坏国家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叛逃、间谍活动等罪行。这些罪行因其严重性,可并处没收财产。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这些罪行因其贪利性质和经济犯罪的特点,可并处没收财产。
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金融诈骗类犯罪等。这些罪行因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可并处没收财产。
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这些罪行因其严重性,也可并处没收财产。
在判处没收财产时,法院会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适度性。没收财产可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也可以没收部分财产,但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律师和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审慎判断是否适用没收财产刑,并确保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