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户口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本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本地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本地生源提供《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未分配工作的,出具学校证明。非本地生源提供中组部、人事部、市人事局出具的报户口介绍信,市局或分县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
因结婚迁入的,需持结婚证。
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有迁入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外迁入需要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以及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
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相关文件,并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获取详细的办理流程和可能需要的额外材料。